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、管委會瀆職、管委會人數不足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管委會委員資格不符在[問題] 管委會委員的資格- 看板LAW
    法律條例部分,付於置底部分以作參考。
    有一個部分,我並不太瞭解,想請各位釋疑,望請幫忙解說。
    若某甲是該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,但他並無定居於此處(不住在這裡),
   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。住在此處的公寓者,則是某甲的家屬。
    因此,某甲仍會每隔一段時日回到這裡,但不會在此處過夜定居。
    那麼,某甲是否視為該公寓大廈的『住戶』?
    依條例定義,管委會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『住戶』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
    組織。
    某甲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推選為管理委員,但他並未定居於此處之情況,
    是否使得推選成管理委員為無效(無資格)?
--
 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   第三條
   住戶: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、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
         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。
   管理委員會: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,
              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。
   第二十九條
   主任委員、管理委員之選任、解任、權限與其委員人數、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
   與代理規定,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。但規約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--
        /    /         /   ★     /      /     星の数ほど
       /    ★        /          /      ★             人がいて
      ★             /          ★             星の数ほど
              /     ★    /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会いがある
             ★        ︵/                       そして
                      ★          電子の妖精           別れ
--
    原來如此,謝謝。
    我的觀念卡在,是否要他居住(定居)在此,才能稱其為『住戶』。
    (只有區分所有權,但卻沒有居住於此,是否不為住戶)
→ jsports1: 他既然是區分所有權人  依第3條第8款就是住戶了 05/20 00:47
→ yesohya: 第三條" : "後面的內容就是定義 不要用妳覺得的中文 05/21 01:10
→ yesohya: 來自行說文解字 那個定義就是為了避免妳這種狀況產生 = = 05/21 01:11
→ justicesword: 區分所有權人、承租人、經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人都可以 05/21 20:51
→ justicesword: 當選管理委員 05/21 20:51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