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政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、警察開單流程、交通違規攔停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警政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在[發問] 取締違規不配合查證身份處置?- 看板TPC_Police
請問學長學姊
取締一般交通違規時
當事人拒絕配合查證身份
是否有強制力帶回查證
找過法條是則較適合呢?
1.取締違規作業流程表,辦社維法67條1項2款
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
。」
但是否能用強制力反所查證嗎?
2.也有一說,行政罰法34條1項4款
「四、確認其身分。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,經勸導無效,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
況急迫者,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;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,得會
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。」
但第35條
寫說異議有理者製作紀錄交付之。
用此條使用強制力帶回?
另外警職法7條
要件提前有犯罪之虞,亦不適用帶回勤務處所。
若帶回去所內後拒絕不說的話
最後只能放行嗎....?
--
推 nowingboy: 行政罰法第34條只要是違反行政罰的現行犯就適用。取締 07/25 07:50
→ nowingboy: 違規作業流程表屬於行政規則,不可用之以侵害人民權利 07/25 07:50
→ nowingboy: 。 07/25 07:50
推 loveway: 樓上說法有點...?? 07/25 07:54
推 john511: 走67條無誤。再來就是42條,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,強 07/25 08:26
→ john511: 制到場。這時就是社維法能提供的強制力了,而非用警職法 07/25 08:26
→ john511: 的強制,不能搞錯。 07/25 08:26
→ john511: 回1樓,行政罰法第1條:「違反行政義務而受罰鍰適用本法 07/25 08:29
→ john511: 。但…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,就是行政罰的一種。 07/25 08:29
推 kissung: 警職法第七條
07/25 08:29
推 CashHunter: 取締違規不是用警職法帶回...... 07/25 09:18
推 nowingboy: 沒仔細看文,所以理解有錯,還以為是以該流程表為依據 07/25 09:45
→ nowingboy: 做處分,先道歉。個人理解是適用行政罰法34條帶返查證 07/25 09:45
→ nowingboy: ,課以該民陳述身份義務,若是拒絕陳述則用社維法裁罰 07/25 09:45
→ nowingboy: 。 07/25 09:45
推 kissa8443: 不是警職法 07/25 10:01
推 john511: now大 道歉太嚴重了啦~樂於回覆已值得大大! 07/25 10:21
→ john511: 值得大大肯定! 07/25 10:21
→ barrylee: 可以用警職法8條嗎?交通違規符合已生危害? 07/25 10:23
推 rfvt: 警職第8條沒有明文可以帶返所查證身份 07/25 10:30
推 rty4455: 推這篇 很多都是用錯法條帶回來(一般民眾可能不清楚) 07/25 11:13
→ rty4455: 但是哪天遇到懂的人會被弄得很累 07/25 11:13
推 rty4455: 不過好奇想問 在路上開紅單的時候 有確定使用社維法的調 07/25 11:16
→ rty4455: 查、查察嗎? 07/25 11:16
→ rty4455: 還是要先適用行政罰法帶回來查證後 仍不願陳述才能適用 07/25 11:17
→ rty4455: 社維法? 07/25 11:17
推 SIGSauer: 先依行政罰法再依社維法 07/25 11:50
推 alwaysfunk: 稍微整理一下樓上學長姐們的意思:取締違規不出示證 07/25 11:51
→ alwaysfunk: 件或表明身分,依行政罰法帶返所查證,若再不願配合則 07/25 11:51
→ alwaysfunk: 依社維法裁罰。以上理解是否有誤? 07/25 11:51
推 loveway: 這個程譯的書寫得很清楚啊啊...... 07/25 11:55
推 loveway: 看你發動的要件為何 來判斷你是採用 07/25 11:57
→ loveway: 警職法還是行政罰法 07/25 11:57
→ loveway: 簡單來說 一個是危害前的 一個是行政裁罰 07/25 11:58
→ loveway: 只是大多數都是警職法一法用到底... 07/25 11:58
→ john511: 警職法第7條的強制是成立在第6條的前提,而非第8條。 07/25 12:17
推 umaga1: 先依行政罰法 再依社維法 07/25 12:36
推 TCMango: 社維67+42 07/25 12:46
推 lancelot123: 用警職法也不是不行,6條3項阿,違規會造成他人或本 07/25 13:42
→ lancelot123: 人具體危害,再用第7條帶回去 07/25 13:42
→ rfvt: 樓上的,第六條應該不是交通違規攬停的依據吧! 07/25 13:54
推 lemon1123: 行政罰法 07/25 14:12
推 archer1991:
07/25 14:31
→ archer1991: 作業程序裡頭也是寫違反社維法喔 07/25 14:32
推 zxc90147: 誰跟你講取締違規不報身分證要用警職法第七條帶回的?你 07/25 15:19
→ zxc90147: 法規老師會哭啊 07/25 15:19
推 chunzheng: 那請問行政罰法的強制手段可以到什麼程度?可以上銬嗎 07/25 15:36
→ chunzheng: ? 07/25 15:36
→ banana246: 哭哭 07/25 16:06
推 zxc90147: 你說的是行政執行即時強制章節跟警職法的保護管束上銬要 07/25 16:45
→ zxc90147: 件吧 07/25 16:45
推 zxc90147: 社維法你只能強制到場,千萬不能上手銬僅可使用腕力, 07/25 16:51
→ zxc90147: 除非對方涉及刑法135、140才可以轉為刑訴法處理,或是 07/25 16:51
→ zxc90147: 有符合即時強制要件或是保護管束要件,才可以使用手銬。 07/25 16:51
→ zxc90147: 上銬不代表逮捕,但有機會被告 07/25 16:51
推 z1233218: 有學長教消極拒檢逕行舉發耶? 07/25 16:55
→ SIGSauer: 不知道身分你要怎麼舉發啦 07/25 17:32
→ SIGSauer: 開拒絕稽查取締罰車主嗎 07/25 17:32
→ HeyJayK: 不配合就逕舉即可,順便開立不服稽查,警政署有規定 07/25 20:39
推 kreuzritter: 監理站7x年有函,這類案件不能以駕駛人不詳退件 07/25 21:17
推 john511: K大能否直接是供函釋文頭? 07/25 22:41
推 z1233218: 學長就是你說的那樣呀 不然逕行舉發要罰誰? 07/25 22:50
→ z1233218: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第十點 07/25 22:52
推 socepkea: 我認為強制手段是否上銬,需視個案狀況 07/25 23:41
→ socepkea: 如果當事人明顯抵抗且一直想逃跑,而雙方體型懸殊 07/25 23:41
→ socepkea: 還是可以上銬,但是是最後手段,以符合比例原則 07/25 23:43
→ john511: 強制力是抽象概念,並非有上銬才叫強制力。言誡、腕力、 07/26 01:02
→ john511: 警棍、警槍等,都算。重點又回到比例原則,什麼情形要用 07/26 01:02
→ john511: 什麼樣的強制? 07/26 01:02
推 wieter: 警職法20條有寫遇到抗拒留置、管束時,可以上銬的情況。 07/26 01:03
推 wieter: 至於社維法第42條的強制到場,是否可以使用警銬,個人以 07/26 01:10
→ wieter: 為是可以,只是上銬應該是最後手段。 07/26 01:10
推 zxc90147: 可是20條的前置是19條..19條也沒有說到取締違規這部分.. 07/26 01:41
→ john511: zxc大可能誤會了,警職第20條並沒有前置第19條,不像第7 07/26 01:47
→ john511: 條有寫「依前條」。否則參照第2條還提到的拍賣銷毀等, 07/26 01:47
→ john511: 並沒有出現在同法其他條文。警職法是警察行使職權(所為 07/26 01:48
→ john511: 之各行為)的概括性法律依據。 07/26 01:48
推 mosquito8507: 逕行舉發車主拒絕接受交通稽查... 07/26 07:30
推 zxc90147:
07/26 08:30
→ zxc90147: 喔喔 那這樣20條算不算拿來補充19條? 07/26 08:31
→ john511: 回Z大,我個人不覺得20條是"特地"補充19條,應該說,警 07/26 13:20
→ john511: 察不論是依任何法律來留置或管束人民,都能按照20條來使 07/26 13:20
→ john511: 用戒具。 07/26 13:20
→ stax16630: J大 想問一下那抗拒留置上銬也算管束嗎 07/26 14:04
推 Darren37: 同意J大對20條的見解,畢竟留置管束的法規太多了 07/26 16:24
→ john511: 回stax大,按20條1款,抗拒留置而使用警銬,即是管束的一 07/26 18:39
→ john511: 種。 07/26 18:39
推 jhfjhf: 應該就很單純的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07/27 04:49
推 jhfjhf: 可以搜尋 取締違規攤販作業程序 07/27 05:14
推 jhfjhf: 或是搜尋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07/27 05:25
推 billy4821:
07/27 09:38
推 yes229114: 所以有正解嗎?似乎還是沒有 07/27 12:00
推 jp5018: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得很清楚啊...上次就遇到一 07/27 15:44
→ jp5018: 個闖紅燈死不報身分給我,直接帶回去辦社維法 07/27 15:44
→ jp5018:
07/27 15:44
推 love312: 其實我有個疑問,如果行人違規,對方真的不說,帶回所辦 07/27 18:38
→ love312: 社維也不怕,人臉辨識也無法辨識出身份,那這個時候到底 07/27 18:38
→ love312: 該??? 07/27 18:38
推 CashHunter: 回樓上,遇到這種真的沒辦法,只能帶去按指紋看看,如 07/27 20:31
→ CashHunter: 果連前科都沒有,就算送簡易庭判拘留,他打死不開口你 07/27 20:31
→ CashHunter: 還真拿他沒辦法 07/27 20:31
推 b7061334: 最後一招跪著求他,你快講吧,我晚上還要接深夜勤阿 07/27 22:17
→ john511: 其實最大的問題在於,都不講又查不出來,怎麼搞?你說違 07/28 06:46
→ john511: 規部分逕舉車主,ok。但社維法不可能是辦車主,一定是辦 07/28 06:46
→ john511: 當事人… 07/28 06:46
推 wieter: 理論上可以依照社維法45條,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。 07/28 09:55
推 wieter: 等於就是馬上帶違序人去開庭,不過實務上有可能做到嗎.... 07/28 09:57
推 shiny1215:
上面寫依警職法7 07/28 17:50
→ shiny1215: 條2項??? 07/28 17:50
推 shiny1215: 北市交大105年印製的違反道交電腦代碼一覽表 07/28 17:52
推 gutou: 實務上帶一個違規行人返所就會被白眼了吧 07/31 23:30
→ john511: 當然!不過要是遇到完全擺爛的,總還是要有方法治。 08/02 14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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