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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法第11條、建築法第五條、建築法第9條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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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,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,請詳見沿革. 第7 條.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,為營業爐 、水塔、瞭望臺、招牌廣告、樹立廣告、散裝倉、 ...

建築法第11條在建築法第7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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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法第11條在關於貴府函詢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之定義乙案 - 營建署的討論與評價

建築法第7條 :「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,為營業爐灶、水塔、瞭望臺、招牌廣告、樹立廣告、散裝倉、廣播塔、煙囪、圍牆、機械遊樂設施、游泳池、地下儲藏庫、建築所需駁崁、挖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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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標準」第 29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立法意旨指稱之建築物一案, 復如說明,請查照。 ... 一)領有使用執照之圍牆或其他建築法第 7 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,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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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九十七年六月份法規聯席研討會會議記錄. 提案一. 案由: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::: 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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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字第0382號函辦理。 内政部. 署騎縫. 按建築法第7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,為營業. 建築所需駁崁、挖填土石方等工. 爐灶、水塔、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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